學年學期 95學年第2學期 
課程名稱 601102022身分法 
英文科目名稱 Family Law and Succession Law 
授課時間 二78 
授課地點 綜合270302 
開課單位 法二法學、法二財經、法二法制 
授課教師 專任 教授 陳惠馨  
學分數 2.0 修別 群修 人數限制 80 

課程目標 
本課程希望透過體系性介紹我國民法繼承編的相關規範。課程進行中,除了著重法規範的規定外,並將分析法規範相互關係間的說明,以及法律規範在實際案件中運作的情形。課程中將透過案例分析以及法院判決協助學生了解法條在實務中運用之情形。  
課程大綱 
請參考上課大綱與時間表

壹、總論
一、實例說明
(一)國家考試題目之一
「甲男與乙男為兄弟。甲男有妻丙女,並有子丁男與戊男。乙男亦有子己男,已男與庚女依法結婚後,生A男、B男與C男三子。甲因丁男對其有重大侮辱行為,故聲明丁男不得繼承其財產。 

不久甲男依法立一自書遺囑,分別贈與其兄乙男30萬元,贈與其姪兒己男亦30萬元。於 A男、B男、C男長大成年後,丁之配偶庚女生病死亡,丁男續弦辛女。A男對丁男的再婚大為不滿,於爭吵中,一時氣憤,將丁男殺害死亡,而被判刑十二年。其後甲男因車禍死亡,乙男先發現甲男所立之遺囑,偷偷將贈與自己之30萬元改為80萬元,但立即為丙女所識破。

試問:甲男死亡時,如留下其財產480萬元時,應如何被繼承?」

(二)生活中實際案例

「甲係乙的同居人,甲於八十年三月十三日死亡時,將其所有土地遺贈(以口授遺囑為之)給乙之子女丙丁戊等九人。八十年五月十九日,乙的家屬召開親屬會議,會議成員為丙丁戊…等九人,認定甲之遺囑為真 正,但為台中地政事務所認定法定成員資格不符,問本案牽涉之法律問題。(1)遺囑真偽§1197(2)法定繼承人§1138(3)親屬會議成員(民1131)。」


二、台灣繼承相關法規的沿革
有關台灣法制史研究分期問題
參考資料:《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法務部通訊雜誌社印行
陳惠馨:
王泰升:
台灣繼承法的時間發展流程表:
清治以前 多元規範與前國家時期的台灣 
清治時期 大清律例、台灣特例 
日治時期 1895~1945:大正十一年敕字407號關於本島人間親屬繼承事件依台灣舊慣 
中華民國時期 民法親屬編、繼承編於1931年於中國訂定並施行,但卻於1945年10月25日始於台灣適用。至今僅於1985年6月3日有所修正。法務部於2004年成立民法繼承編修法委員會,目前正在對於民法繼承編進行修法工作。 

三、繼承法的體例
我國、德國的體例,中國大陸的體例 

四、繼承制度與繼承法
繼承制度存在之依據 
我國繼承法之立法考量 

五、繼承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繼承法與其他民法各編的關係 
遺產稅法、時際法、土地法七十三之一條、農業發展條例第30,31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兩岸關係條例66,67條。 

貳、各論
一、遺產繼承人民法第1147條之意義,如何認定死亡?何時死亡的時間具有法律上的意義
繼承之意義 
法定繼承人 
代位繼承 
繼承權之喪失 
應繼分 
繼承回覆請求權 

二、受遺贈人及遺產酌給請求權

三、繼承的標的

四、繼承的效力
包括繼承 
公同共有 
遺產分割 

五、繼承之型態
一般繼承 
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 
無人承認之繼承 

六、遺囑
遺囑能力及遺產之自由處分 
立遺囑之方式 
效力 
執行 
撤回 
特留分 

 
上課進度 
週次 日期 上課內容 
1 96年2月27日 民法親屬編的回顧與補充  
2 96年3月6日 與繼承法體系介紹(透過案例說明) 
3 96年3月13日 繼承法的沿革與繼承法的體例、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4 96年3月20日 遺產繼承人民法第1147條之意義,如何認定死亡?何時死亡的時間具有法律上的意義
(生活中的觀察:從地方法院判決書分析起) 
5 96年3月27日 繼承之意義、繼承法與財產權的關係——一個人死亡後,他的財產如何處理:法定繼承人、代位繼承 
6 96年4月3日 停課 
7 96年4月10日 繼承人如何繼承:繼承的順序、應繼分、繼承什麼
何時不能繼承:喪失繼承權 
8 96年4月17日 繼承的意外:繼承回復請求權 
9 96年4月24日 期中考 
10 96年5月1日 受遺贈權、遺產酌給請求權(開始同學小組案例報告) 
11 96年5月8日 繼承的標的:繼承什麼?哪些是不屬於繼承的範圍 
12 96年5月15日 繼承的效力與型態 
一般繼承
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
無人承認之繼承

(在實際生活中如何選擇) 
13 96年5月22日 公同共有、遺產分割 一般人如何處理財產(共有的意義) 
14 96年5月29日 遺囑:立遺囑之方式、效力、執行(如何訂定一個遺囑)遺囑囑能力及遺產之自由處分
(台灣社會一般人對於遺產的看法與法律的落差) 
15 96年6月5日 特留份與應繼份的計算方式(如何算出一個人可以繼承的財產)
台灣的習慣:分家產、生前以子女名義購買並登記的財產如何計算 
16 96年6月12日 探討親屬、繼承相關法律規範在實際生活中的影響(繼承法在未來的發展與變遷) 
17 96年6月19日 端午節放假 
18 96年6月26日 期末考 
 
教學方式 
本課程主要由教師負責講授課程內容
但在期中考之後 將請同學分組針對繼承法實務上的案件做報告 
 
教學助理工作項目 
協助收集學生的報告並負責小組討論事宜 
協助收集上課相關資料並在數位學習網站參與討論 
協助準備上課資料與設備 
 
課程要求/評分標準 
請同學在本學期盡量到政治大學數位學習網平台上教學互動區參與討論 
主動積極參加課堂上的討論:本課程在進行中常會給予參與同學小組討論時間,希望透過討論對於我國親屬法相關規定有更深入的認識與了解。 
準備六法全書、收集繼承法相關判決 
本課程的成績評量 
期中及期末考試 
一個小型報告 
 
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 
戴炎輝/戴東雄教授,《繼承法》2003年2月版。 
陳祺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繼承新論》,2005年8月。 
林秀雄,《繼承法講義》,2005年11月 
釋字597列入繼承法的文件夾 
其他專書中收有繼承法相論文者如:: 
(一)《固有法制與當代民事法學》一書中收有 
廖國器教授,〈論我國繼承法上之喪失繼承權〉、 
郭振恭教授,〈限定繼承之檢討與改進〉、 
林秀雄教授,〈無人承認之繼承〉。
林秀雄教授,《親屬法論集》(一)(二)(三)亦有繼承權之拋棄與詐害債權,論特留份扣減權之性質,論特留份扣減權,論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等文 
陳祺炎教授,《親屬繼承法基本問題》 
補充資料: 
一、大清律例:
清律戶律—院字第七八0號
民國二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按守志之婦在繼承編施行前,依照舊法除得享有其特有財產外,對於夫之遺產並無繼承權,故守志之婦在新法施行前未為故夫立嗣而死亡者,其夫之遺產當時雖無他人(如親女等)繼承,亦不得視為該婦之遺產,而由其母家親屬繼承,若該婦死亡在新法施行後,於其生前仍無其他繼承其夫遺產之人,依照新法該婦已有繼承權,即應認其應繼之分為該婦之遺產,如無直系卑親屬時,自可由該婦母家親屬繼承。至贅婿入於其妻之家,依舊法得酌分財產即與嗣子均分財產,并援向例得承受其妻之特有財產,如贅婿死亡在新法施行前,應依當時之法律辦理,其死亡在新法施行後,無直系卑親屬者,即應由贅婿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順序繼承之。

十八年上字第二七一五號
女子根據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婦女運動決議案,應不分已嫁未嫁,與男子有同等財產繼承權,業經司法院召集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會議從新解釋,並經本年第一八一次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此項新解釋,應追溯及於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決議案,經前司法行政委員會通令各省Z,到達之日,尚未隸屬國民政府者,則溯及隸屬之日發生效力。(十八年上字第二七一五號) 

二十年上字第三四七號
財產繼承,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除關於母之獨有財產外,被繼承人係指父而言,如果繼承開始在該省隸屬於國民政府以前,而所有財產已由其男子繼承取得,依當時法令,女子未有繼承財產權,則無論其財產分析與否,已嫁與未嫁女子,均不得主張與子分析。(二十年上字第三四七號) 

二十年上字第二一0四號
財產繼承之開始,應始於被承繼人死亡之日,倘被繼承人於民國十五年十月,國民政府通令各省施行女子有財產繼承權議決案以前,或在該通令施行後隸屬國民政府各省,於各該省隸屬國民政府以前已經死亡,則其遺產已由男子繼承取得,女子於該議決案生效力以後,自不得對其兄弟已承受之財產,為享有繼承權之主張。(二十年上字第二一0四號) 

司法行政部五八、一0、二二台五八函民決字第七六八五號函
「媳婦仔」與養家僅有姻親關係,無準血親關係,對養家無繼承權查本件郭清標能否繼承郭四進遺產,應以其相互間是否有血親或準血親關係存在為斷。經核「郭四進子孫親屬系統圖說」及其戶籍謄本,該郭清標為林麵養女郭高罔市之私生子,而林麵部分則載為郭四進之「媳婦」,參酌其記載欄之記載及入戶後仍維持其本性之情形,所謂「媳婦」顯係「媳婦仔」之誤,屬於無特定對象之養媳(即無頭對之媳婦仔),與郭四進僅有姻親關係而無準血親關係,對於郭四進應認無繼承權,從而林麵之子孫對於郭四進亦無繼承權。至繼承人之選定,乃日據時期之習慣,光復後不得依該習慣選定繼承人。上項戶籍謄本上雖記載郭清標於民國卅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被選定為戶長,依上面說明,亦不得以選定繼承人之身分繼承郭四進之遺產。(司法行政部五八、一0、二二台五八函民決字第七六八五號函) 

院解字第三0八七號
民國三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甲之夫乙於民國十九年死亡,其繼承開始係在民法繼承編施行之前,乙之遺產其女丙丁雖依同編施行法第二條有繼承權,而其妻甲則依當時法令並無繼承權,甲既為繼承乙之遺產,則甲於乙死亡後所招之贅夫戊,自不能因其對於甲之遺產有繼承權而承受乙之遺產。 

十七年上字第七0三號
夫亡無子守志之婦,有為其夫則繼之權。(十七年上字第七0三號) 

十八年上字第一一一號
現行律所謂無子立嗣,係為維持公益而設,若出嫁女希圖獨得遺產,藉口父有遺囑聽其絕嗣,就親屬會議擇立之嗣子予以否認,自非正當。(十八年上字第一一一號) 

十八年上字第七七六號
律載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公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性為嗣等語,係指通常立繼之次序而言,若被承繼人或其守志之婦擇賢擇愛不必受此限制。此觀於同律所載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於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等語,至為明瞭。(十八年上字第七七六號) 

問題:
甲男乙女為五等親內之親屬,於87年11月結婚。婚後乙女懷孕3個月時,甲因車禍死亡,留下遺產3千萬。甲死時,父母均已死亡,其他親屬為其兄弟之子女丙、丁。問甲之遺產如何繼承? 
 
課程相關連結網址 
陳惠馨首頁:http://www3.nccu.edu.tw/~hschen/
政治大學數位學習網:http://elearn.cc.nccu.edu.tw/
授課老師
陳惠馨